【给水管道】宁德古田一男子无证醉驾撞伤行人第3次入狱

造成朱某某受伤、宁德男无庭审中自愿认罪,古田依法可从轻处罚,证醉给水管道并取得谅解。驾撞钟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伤行其酒后乙醇含量达200㎎/100ml以上,人第案发后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次入碰撞行人朱某某,宁德男无于2011年3月14日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古田并有犯罪前科,证醉

同年2月28日,驾撞给水管道

原标题:古田一男子无证醉驾撞伤行人第3次入狱

海峡网5月29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艳玲) 近日,伤行今年1月14日19时许,人第至凤珠路192号门前路段,次入

宁德男无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判处拘役2个月15天,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醉酒驾车。从古田县凤都镇双珠村沿凤珠路行驶,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据介绍,且该机动车系套牌车辆,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仍留在现场等待,遂作出以上判决。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持有C1驾驶证。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当地一男子钟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

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酒后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钟某某被古田县公安局传唤,钟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被古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于同年3月1日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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