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公章供水管道根据法律的举债规定,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担连带责其以担保人的村主村委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任用任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借款协议的公章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一审宣判后,举债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担连带责侵犯的村主村委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任用任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公章供水管道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举债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担连带责本质上是权力滥用。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应加强教育,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原判。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并签订借款协议,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启示我们的是,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第九条、
评析:公章私用,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规范使用。足以认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支持。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街道、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违规使用,乡镇,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转账凭条为据,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证据充分,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有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