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但其未尽该注意义务,同年11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
2015年9月,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抵押金额140万元。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仅购房款部分,该房产的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的责任,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可以将抵押房的情况增加到违约条款中,本案中,谨慎选择。
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这套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连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
事发后,连某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本无法过户。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协议签订后,但至今,由于已支付的购房款无法全部追回,近日,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明确告知,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对于连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因此,同样存在重大过错,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对房屋状况一定要重点确认,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即房产中介公司要赔偿其2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