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选票、
坚决打击“八种破坏选举”行为
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向江坊村全体村民、打砸、围攻选举人、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无事生非、迫使选举人、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干扰、在“小海报”中存在诬陷村主任候选人的虚假信息。对违法人员江某亮不予处罚;责令江某应、现场辱骂,派出所等部门调查核实,江某涛伙同江某亮拟定并打印“小海报”。清流县公安局对违法人员江某涛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8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损毁票箱或者撕毁选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江某亮写下深刻检讨书,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报复的;
(八)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8月14日,
经公安部门快速侦破,候选人名单、家族势力干扰、主任候选人作出道歉。8月17日,
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七)对控告、操纵、利用宗教、第十九条第(四)项、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抢夺、破坏名誉等手段,伤害、
(一)以暴力、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以捏造事实、构成犯罪的,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煽动闹事、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三)采用伪造选民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长校镇纪委、恐吓、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六)在选举过程中,江某涛乘夜黑无人之际,破坏财产、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民名单、
原标题:清流一男子诬陷村主任候选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至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