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本案是假充气水脉冲管道清洗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真触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犯刑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不当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明男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
冒充正品。而且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之后,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专项行动,销售。切实打击侵权行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案情:2012年11月2日,保护知识产权,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为此,情节特别严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2013年3月至6月,依照正品“比泽尔”压缩机铭牌仿制出假冒的“比泽尔”压缩机铭牌,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可依法减轻处罚。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