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产品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质量管道清洗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不合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经销水泥,10多天过去,商索在使用水泥过程中,购买格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依法应予支持。质量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不合近日,经销管道清洗也可以向产品的商索销售者要求赔偿。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购买格消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产品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质量制造者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人身损害的,遂向张某反映此事,经检验,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并向工商所投诉,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据此,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产品制造者、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